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以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國家院士(以下統稱院士,海外國家院士范圍參照《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實施辦法》)為代表的高層次人才在助力我省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建設創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和院士工作站發展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士工作站是指由院士及其帶領的科研團隊與省內企業、事業或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承建單位)共同組建,通過柔性引進院士團隊,開展聯合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自身創新能力和平臺團隊建設水平,實現合作雙方共同發展的創新平臺。
第三條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要求,院士工作站實行備案制。備案主體為院士工作站承建單位。
第四條 省科技廳、省科協以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建立山東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務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指導院士工作站備案工作和績效評價工作;審定院士工作站相關政策、規劃和指導意見;審議院士工作站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承擔日常具體工作,定期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報告工作,提出需要審定的重大事項、建議。
第六條 各設區市應建立院士工作站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具體部門(單位)作為院士工作站備案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務:
(一)圍繞行業發展需要及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開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針對承建單位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院士及其創新團隊開展技術咨詢、聯合攻關,開發新產品;
(三)引進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創新成果,共同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促進產學研合作;
(四)與院士及其創新團隊聯合培養科技創新人才;
(五)與院士及其創新團隊聯合開展高層次學術或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報備程序
第八條 承建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承建單位基本情況材料,包括在山東省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固定的技術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備一定的研發能力等內容;
(二)院士及其團隊基本信息,合作內容和計劃等材料;
(三)承建單位與院士及其團隊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雙方合作目標、院士每年全職在站工作時間以及為院士及其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所提供的支持條件,雙方權利和義務,并有詳細的合作計劃,合作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備案程序:
(一)承建單位通過省科技廳“科技云”平臺內的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備案系統提交備案材料。
(二)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初審。
(三)省科技廳對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備案材料進行復審;復審意見自初審通過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省科技廳每月15日前對上月審核的符合備案條件的院士工作站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公布。
(四)通過備案的承建單位可按規定樣式自行制作加掛“山東省院士工作站”標牌。
第四章 管理及服務
第十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發揮職能職責,統籌系統內資源,在政策落實、科研項目安排、人才推介、宣傳表彰、決策咨詢、學術交流、科技信息與技術推廣服務、院士考察療養等方面加強對院士工作站的服務。省科協將院士工作站有關院士專家服務工作納入省科協科技工作者服務工作體系。鼓勵山東院士專家聯合會等院士服務機構、省科協所屬學會及企事業科協、以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所屬機構和組織積極參與院士工作站培育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對院士工作站建設給予必要支持,協調解決院士工作站科研條件改善、項目研發投入、考察咨詢論證、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 承建單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設和運營主體。負責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標及管理制度,安排專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明確專人負責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創新團隊的科研和生活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院士工作站實行法人負責制,逐步發展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牽頭承擔或參與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四條 鼓勵院士工作站面向社會提供公共研發服務,統一納入省公共創新服務平臺體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其服務活動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十五條 通過備案的院士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承建單位每年12月份對院士工作站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總結,提交工作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備案滿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組織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聯席會議審定。評價優良的給予獎補,評價不合格的取消資格,作摘牌處理;對蓄意弄虛作假、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記入統一的科研誠信體系。
第十六條 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單位原因,需要進行合并、重組、撤銷的,應由承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十七條 合作協議期滿的院士工作站應由承建單位于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提交續簽的協議文本,經審核后院士工作站繼續保留;未提交續簽協議的,于協議期滿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動撤銷。因故變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單位重新提出申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組織備案。
第十八條 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因年齡原因退休,院士工作站繼續保留;因不可抗力,合作院士不能履行合作期限的,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院士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間承建單位和院士團隊繼續完成后續研究工作,一年后院士工作站自動撤銷;合作院士因故放棄院士稱號、被撤銷院士稱號的,院士工作站自動撤銷。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定期對撤銷院士工作站進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原《山東省院士工作站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